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4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 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聲明拋棄繼承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並補正被繼承人乙○○第二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回證1 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