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 原告
- 宋子龍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津律師
- 被告
- 東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耀東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被告
- 鍾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3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3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