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告
宋子龍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告
東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耀東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鍾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3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