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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六一號

土地相鄰關係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
陳新祿 住花蓮縣○○鄉○○村○鄰○○○街○○○巷○號

右原告與被告吳成惠等間土地相鄰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壹拾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每銀元一元等於新台幣■瓣腹^。

二、原告應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穫B肆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楊 碧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六一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相鄰關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