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楊秀絨
- 被上訴人
- 吳儀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