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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上訴人
楊秀絨
被上訴人
吳儀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4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