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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訴訟代理人
翁偉鈞

      林世媛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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