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
- 上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村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鈞
林世媛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
林世媛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