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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8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18號

上訴人
張明弍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被上訴人
劉漢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經核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21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上訴人已繳2,43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繳納,經扣除上揭溢繳110元,尚應繳納 1,3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