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12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李麗梅
吳樂政
上列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122號
吳樂政
上列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