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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1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122號

上訴人
李麗梅

      吳樂政

上列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12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