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2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王心容即王歆榕
- 被上訴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