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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11號

原告
玉里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被告
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聰達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捌拾貳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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