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張明弍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莊翠雲
- 被上訴人
- 劉漢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經核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21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上訴人已繳2,43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繳納,經扣除上揭溢繳110元,尚應繳納 1,3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