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1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134號

原告
彭子欣
訴訟代理人
蔡誌遠
被告
陳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次按民事訴訟程序採當事人主義及辯論主義,訴訟上之聲明及主張應由原告及被告自行為之,法院並無職權調查證據或發現真實之義務,此與刑事訴訟程序有別。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以前提出書面答辯或到庭答辯,若僅消極置之不理或不到庭為言詞辯論,將視同自認原告之事實主張而受不利之判決,併此闡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13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