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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167號

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沈培錚沈培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167號

原告
薰芳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嘉盈
訴訟代理人
凌爾榮
被告
許薰方
訴訟代理人
許敏彥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167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陳怡璇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52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0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16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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