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20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昱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文輝即蘇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32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20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32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