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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20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昱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蘇文輝即蘇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32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20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