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秀美
上列上訴人陳秀美與被上訴人欣欣海濱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