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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美

上列上訴人陳秀美與被上訴人欣欣海濱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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