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玉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于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昌明
江新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昌明、江新國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即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