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申善汝即維善美容工作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 告 申善汝即維善美容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9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張芝瑜 附表: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88,914元 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1日止,依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浮動計息)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2日止,按年息0.1%計算,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依郵儲二年機動0.845%加碼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