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崗
- 被告
- 申善汝即維善美容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9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88,914元 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1日止,依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浮動計息)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2日止,按年息0.1%計算,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依郵儲二年機動0.845%加碼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