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37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海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彭裕文
- 被告
- 林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121元,及自民國9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