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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4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敬展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有華
被告
林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1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41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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