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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玉簡字第25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立青

上訴人
即原告
楊于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江昌明

江新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昌明、江新國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即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玉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