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41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有華
- 被告
- 林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1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