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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救字第4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沈培錚

聲請人
趙佳玲
代理人
許建榮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吳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雅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與相對人吳雅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司補字第20號),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申請書及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經核符合無資力要件,復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判決,顯示相對人因過失就車禍致聲請人受有傷害,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核聲請人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救字第4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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