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救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趙佳玲
- 代理人
- 許建榮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吳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雅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與相對人吳雅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司補字第20號),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申請書及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經核符合無資力要件,復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判決,顯示相對人因過失就車禍致聲請人受有傷害,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核聲請人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