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陳義輝
- 被上訴人
- 吳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花簡字第4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