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28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簡字第28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李韋霆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泰真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繼承人 住花蓮縣○○鄉○○○街0號
- 被告
- 陳○○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簡字第28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簡伯桓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410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9, 849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4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