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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2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沈培錚沈培錚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簡字第28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李韋霆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吳泰真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繼承人 住花蓮縣○○鄉○○○街0號
被告
陳○○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簡字第28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簡伯桓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410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9, 849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4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280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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