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三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三四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乙○○、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三四號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乙○○、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慧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