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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三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三四號

原告
丙○○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乙○○、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楊 碧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