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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健河廖曉萍林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定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定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澧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2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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