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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健河林慧英李水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茂青
選任辯護人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茂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9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卷證繁雜,爰延長宣判期日,定109年1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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