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茂青
- 選任辯護人
-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茂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9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卷證繁雜,爰延長宣判期日,定109年1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茂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9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卷證繁雜,爰延長宣判期日,定109年1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