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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健河(主筆)林慧英李水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欽國
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犯轉讓禁藥二罪除外),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及認刑事訴訟法業就量刑辯論部分作出新修正,且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生效在案,為使被告受法院量刑更具客觀公允起見,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8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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