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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9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張健河(主筆)李水源黃鴻達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智超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卜元
選任辯護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加成
選任辯護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漏未曉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黃鴻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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