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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健河(主筆)顏維助謝昀璉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品睿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
被告
林清風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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