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彥羽
- 選任辯護人
- 黃絢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