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八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乙○○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八號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