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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八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乙○○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蔣 有 木

                     法官 莊 謙 崇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八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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