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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何方興林鳳珠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請人
甲○○

          現羈押於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其所涉案情均已明朗化,已無串供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提起上訴後已在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且本院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移送檢察官執行。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德盛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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