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甲○○
現羈押於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其所涉案情均已明朗化,已無串供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提起上訴後已在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且本院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移送檢察官執行。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