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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謝志揚許仕楓林慶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所處刑期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林 慶 煙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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