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所處刑期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