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98年度聲減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前犯業務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 3年,嗣遭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緩刑確定,今雖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減刑,由原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但伊仍無力繳納罰金,請維持原緩刑3年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原裁定以抗告人於民國95年9月9日犯業務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確定,乃依檢察官聲請減刑為有期徒刑 3月,經核與法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所稱無力繳納罰金,請維持原緩刑 3年之宣告等情,並非減刑裁定所能審酌。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