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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號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98年度聲減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前犯業務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 3年,嗣遭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緩刑確定,今雖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減刑,由原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但伊仍無力繳納罰金,請維持原緩刑3年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原裁定以抗告人於民國95年9月9日犯業務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確定,乃依檢察官聲請減刑為有期徒刑 3月,經核與法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所稱無力繳納罰金,請維持原緩刑 3年之宣告等情,並非減刑裁定所能審酌。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德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妙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2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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