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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紋瑩王萬金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陳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因其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非對造所能否認,聲請人有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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