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陳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因其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非對造所能否認,聲請人有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