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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雪惠吳明駿詹駿鴻

異議人
陳韋均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聲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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