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號
- 異議人
- 陳韋均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聲字第8號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