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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上字第4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何方興林碧玲賴淳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甲○○

            號

當事人與乙○○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百6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賴淳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廣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上字第4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