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上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3號
- 上訴人
- 甲○○
號
當事人與乙○○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百6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3號
號
當事人與乙○○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百6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