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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47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何方興陳秋錦林碧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47號

聲請人
林玉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假處分事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97年9月11日97年度抗字第47號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8月25日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服務台,向服務台人員說明聲請人欲聲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字第279號、股別廉股之裁定書,但服務台承辦人告知聲請人97年度執全字第279號、股別廉股之裁定,更換為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股別孝股裁定,當聲請人領取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股別孝股,日期97年8月25日裁定,因聲請人日期看不清楚,當服務台承辦人面前將上開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裁定日期用原子筆加深。聲請人於97年8月28日郵寄抗告狀,並於同年9月2日到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詢問抗告狀是否有送達,收發處稱收到,聲請人立刻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為何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4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裁定所提抗告。請求更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孝股民事裁定之日期確定是97年8月25日云云。

二、經查,本院97年度抗字第47號假處分事件,原審法院所為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裁定之日期確為97年6月25日,有上開案卷在卷可按。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原審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536號裁定影本(即證5),以肉眼觀之即可分辨電腦打字之日期為97年6月25日,惟經人以手寫將6描繪成8,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亦坦承為其自行以原子筆加深等情,可見聲請意旨謂原審裁定日期為97年8月25日云云,顯屬無據。從而,本院97年9月11日97年度抗字第47號裁定並無聲請意旨所指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4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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