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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撤字第1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謝志揚劉雪惠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撤字第1號

上訴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54,62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鳳珠

                書記官 徐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撤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