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撤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撤字第1號
- 上訴人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54,62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