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交簡字第11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陵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虎交簡字第11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銘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37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許銘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銘聰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17時許至19時50分許間,在不詳地點,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燒酒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0時40分前某時,無照騎乘車牌號碼SV3-982 號普通輕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欲返回其位於嘉義縣溪口鄉柳溝村2 鄰阿連庄30號之住處,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0時40分許,沿雲林縣褒忠鄉158 甲線公路潮厝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時,為警執行巡邏勤務時所攔檢,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9毫克。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許銘聰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

㈡按刑法第185 條之3 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乃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0.55MG/L)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88年5月18日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告週知,應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又當人飲酒後,若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呼氣濃度達到每公升0.5 毫克時,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達到每公升0.75毫克時,思考與個性行為均會改變;達到每公升1.0 毫克時,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達到每公升1.5 毫克時,說話不清楚,感覺喪失,視力模糊;達到每公升2.0 毫克時,體溫與血糖均降低,肌肉控制差,甚至會導致癲癇發作;達到每公升3.5 毫克時,則已經神智不清,反射減低,甚至呼吸抑制,亦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88年8 月5 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 號函釋明確。本件被告於酒後駕車,經測得呼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9毫克,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揭函文所述,已達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之程度;足徵被告確因酒後操控能力降低,應認為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酒醉駕車之前科紀錄,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拘役30日,於97年4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其2 犯本案,堪認其猶不知悔改,酒後駕車之惡習仍未戒除,顯然漠視道路交通安全之維護,且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59毫克,酒醉程度不輕,對自己及用路人行車安全之危害不淺。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僅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家境勉持,經濟生活狀況不佳,本件幸未肇事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楊陵萍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交簡字第11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