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秩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虎秩字第3號
- 移送機關
-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陳品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 年6 月13日雲虎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虎尾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甲○○媒合性交易,處拘留壹日,併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 年6 月10日19時1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虎尾鎮○○路00巷00號。
㈢行為:媒合陳其婷與莊宏仁以新臺幣(下同)1,200 元代價為性交易,適陳其婷與莊宏仁於上址2 樓第4 號房間內從事性器接合之性交易過程中,為警到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陳其婷、莊宏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2 張。
三、查雲林縣政府並未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管理,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第1 款媒合性交易之行為。爰審酌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移送人有透過媒合性交易而營利之意圖,且被移送人自承其自身亦在從事性交易,本次乃係其與陳其婷相互間介紹男客,違反之手段、情節尚屬輕微,兼衡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稱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1條第1 款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