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交簡字第28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虎交簡字第28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05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李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朝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下午3 時至5 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大屯里某友人住處飲用酒類若干後,竟不顧飲酒後感官知覺及反應能力已受酒精影響而降低,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欲返家,而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許,行經土庫鎮中央路與下店路路口時,因車前大燈未亮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酒氣濃厚,而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朝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警卷第1 頁至第2 頁,偵卷第4 頁正反面),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記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卷第5 頁至第9 頁)附卷足憑。又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 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此有102 年6 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之修法理由可資參照,確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查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是認被告駕駛上開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當時,已達該條項所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情狀。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車輛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復在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更罔顧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被告前已因犯不能安全致駕駛交通危險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267號緩起訴確定,本次係第2 次犯公共危險罪(本院卷第2 頁),暨考量其小學肄業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為勉持(警卷第1 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紀芊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交簡字第28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