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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交簡字第15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交簡字第150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交簡字第15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