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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字第2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交簡字第2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字第26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